1、原告2019年7月12日在被告医院的彩超报告单一张。
证明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在被告医院进行彩超检查的事实。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原告2019年7月12日在被告医院的HCG化验单一张。
证明内容:证明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在被告医院进行血HCG检查的事实,从该化验单当中可以看出原告的血HCG值为8808,而化验单的正常值为5-50,原告的血HCG值已经高出正常值的2000多倍,足以证明原告当时为早孕的事实。
3、原告2019年7月12日在被告医院的血常规化验单一张。
证明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在被告医院进行血常规检查的事实。
4、原告2019年7月12日在被告医院的处方一张。
证明医方根据原告所做的化验结果及彩超报告给原告诊断为:阴道不规则出血,并开具了止血药裸花紫珠颗粒,故被告在原告血HCG明显表现为早孕的情况下未尽谨慎义务错诊原告为阴道不规则出血的事实可以认定。
4、原告2019年7月30日--8月3日在被告医院住院病历一份。
证明原告在该被告医院进行输卵管切除的事实,同时可以证明在该病历的入院记录当中明确记载患者7月1日阴道少量出血于7月12日就诊我院,诊断:阴道不规则出血原因待查,血HCG8808,盆腔B超,未见异常,建议动态观察,不适随诊。上述记载内容印证原告在7月12日就诊的具体事实内容。
5、过错陈述材料三份。
如果对方说:要求原告提供门诊病历的答辩:
首先,2019年7月12日当天诊疗过程,被告医院没有给患者写门诊病历,但被告医院2019年7月12日HCG化验单足以证明原告当时为早孕的事实,2019年7月12日处方当中可以显示,医方根据原告所做的化验结果及彩超报告给原告诊断为:阴道不规则出血,并开具了止血药裸花紫珠颗粒,故被告在明知原告为早孕的情况下未尽谨慎义务错诊为阴道不规则出血的事实可以认定。事实上门诊病历当中应该记载的辅助检查、诊断结论、治疗内容等均可以从医方出具的B超报告单、化验单、治疗处方中的诊断和药物体现出来,故有无门诊病历事实上并不影响医疗案件事实的认定,退一步说,原告也可以承担无门诊病历的情况下所不能确定部分事实的相应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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